附条件不起诉同样是一项体现上述原则、极具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这被视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给了更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不仅使他们避免因审判定罪而遭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而且使他们得到更多的帮助和教育,有利于调动其改造自我的积极性,加速回归社会的进程。”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史卫忠说。
据史卫忠介绍,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到2016年3月,独立编制的未成年人检察专门机构已达1000多个,四级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设基本完备。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更加注重双向保护和综合保护,探索建立了包括付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特别制度。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03年~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经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2万余人,不批准逮捕16万余人,起诉108万人,不起诉5万余人;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社会调查6万多人,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22万人,申请法律援助15万多人,开展亲情会见4.8万多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1.1万多人。
目前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中,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同样值得关注。在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看来,这项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核心问题”。
2015年发布的《涉案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状况调查报告》显示,涉案未成年人中至少有55.52%的人未受到监护人或照管人的管教。
“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最根本原因就是监护缺失。因此,完善未成年人监护转移制度非常必要。”宋英辉表示。
“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制度、‘合适未成年人’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历程中的重大进步。”姚建龙认为,“之前,我们认为坏孩子也是坏人,现在我们发现,坏孩子首先是孩子,保护他不是保护他的‘坏’而是保护‘孩子’,实质上促进了国家亲权理念被大家所接受,也就是说,国家是孩子的最终监护人,孩子出现问题甚至违法犯罪时,国家有权利也有责任代替父母管教好孩子。”
姚建龙认为,少年司法制度不仅推动国家层面上对5类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服务管理的试点工作,以及促成大家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注,还促进了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的发展,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出台及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出台,《刑事诉讼法》增加未成年人专章等。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