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救赎之门
这是山东青岛城阳区人民法院内的一场特别庭审。
16岁少年王明(化名)因窃取1.4万余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名牌钱包,涉嫌盗窃罪被起诉到法院。然而,到庭参加诉讼的并非王明父母,而是陌生人苏进宝。
案发后,王明父母因路途遥远、怕丢脸面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曾担任公职人员的苏进宝便被法院指定参加庭审。在王明眼中,是苏伯伯的引导教育让他最终重拾信心。
从2014年11月起,团青岛市委联合青岛市中院、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公安局,在全市选聘105名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背景的“合适成年人”志愿者,他们出现在岛城各级公检法机关的提审、讯问及审判现场,为那些无助迷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送去关怀和温暖。
"合适成年人’的参与,不但可以起到‘临时家长’的作用,而且可以监督司法程序正当性,防止出现刑讯逼供,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田英君说。
此外,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为涉罪涉法问题青少年打开了一扇救赎之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蒋明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1984年11月,以上海市长宁区少年法庭成立为标志,少年司法制度真正在中国大陆破土而出,并逐渐由地方性制度向全国性制度发展。
蒋明强调,人民法院少年法庭长期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优先保护,“比如实行圆桌审判、法庭教育、判后跟踪帮教、心理评估干预,依法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等”。“截至目前,共设立2251个少年法庭,少年法庭司法理论日益成熟,制度机制更加完备,司法理念进一步发展,少年法庭工作已步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如今,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已过“而立之年”,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将其长期秉承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保护少年与保护社会有机结合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预防为主、减少司法干预原则以及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原则。“对于少年犯罪和严重不良行为,如果依照法律应当处罚的,同样应该实事求是地依法给予惩罚,包括刑罚制裁。当然,这种惩罚手段同样应该以教育、感化、挽救为目的,而不能单纯地以报应为目的,为惩罚而惩罚。”姚建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