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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日前发布了新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草案中明确指出,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该消息一经发出,引起了轩然大波,宛如一个重磅炸弹在各大网站、论坛上轮番“轰炸”,其跟帖者浩浩荡荡。很多人认为,这是一个大好的消息,体现了社会的进步;也有一些人对此表示喜忧参半;还有一些家长发出了“坚决反对”的声音。
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出通知,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针对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明确指出,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卫生部:任何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宝宝"入园
卫生部要求,儿童入应当经过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发现患疑似传染病的儿童,应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
草案要求,托幼机构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设立相应卫生室或者保健室。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只负责具体的卫生保健工作,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
草案强调,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须持健康合格证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草案同时强调,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入托--“乙肝宝宝”受歧的开始?
卫生部刚刚发出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
管理办法草案指出,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托幼机构发现入托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
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方可入园。儿童离开托幼机构三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托托幼机构。
获知“乙肝宝宝”拟可以正常入托的消息后,不少家长都看到了希望的曙光,小孩终于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了。7月31日,一位家长给记者打来电话,他告诉记者,当天,在公交车上的广播中,他听到了“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的消息,当时他的眼角湿了。“我4岁的孩子就是乙肝携带者,为此他不能上好的幼儿园,从小就被‘特殊对待’,作为父母也一直生活在煎熬中,忧心孩子的未来。”他说,听到这个消息有种如释重负的感觉。
在“肝胆相照”网页的论坛中,以“乙肝病毒携带者及亲属”为名的网友这样写道,大部分被查出是“携带者”的孩子,很多被“请”出幼儿园,并因此遭到左邻右舍和小伙伴的冷遇。有家长为了让孩子躲开“知情者”的歧视目光,只好把孩子送往外地、或关在家里。而入园入托被拒,仅仅只是这些孩子读书“受歧”的开始。因为再优秀的学习成绩和再优良的品德,都无法让他们不被贴上“阳性”的标签,都无法改变人们看待他们的另类眼光。
一位称自己是“过来妈妈”的网友说,她是过来人,已经历过了其中的辛酸。因为孩子是乙肝携带者,她被迫给孩子先后换了5家幼儿园,其中还发生了很无奈的“作弊”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