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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独生子女费提至2000元 谁能领?

时间:2014-12-05 09:05 作者:起跑线 点击:
导读:《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实施两个多月,很多市民产生疑问:独生子女奖励涨了,还给不给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实施两个多月,很多市民产生疑问:独生子女奖励涨了,还给不给补?“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子女有去世的,可不可以再生一个?12月3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解释新《条例》实施后的政策问题。

  焦点一

  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


  政策: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二

  “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


  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焦点三

  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


  政策: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00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此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不能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2014年9月26日确定为新《条例》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

  1 在实施日期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2 在实施日期当日以及在实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 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应从2014年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2014年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2 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实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00元或补足2000元。 本报记者 尚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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