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父亲如获刑,孩子可由母亲抚养
“一个男的,四肢健全,非要把孩子扔孤儿院,这么一说谁不骂你啊”,“带孩子找不了工作、教育不了孩子……”李某认为,自己不抚养孩子的理由,不能被大家信服。
李某称,当初离婚时,前妻提前咨询了律师,写好了离婚协议给李某签字,协议约定了女儿归李某抚养。
由于李某拒绝提供联系方式,记者未能联系到他的前妻。
据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对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社区居委会在庭审上的证据记录,居委会表示并不知道李某家庭的情况,李某也没申请过低保。而记者了解到,事实上李某居住的是回迁房,自己平时也有出租房屋的收入。不过李某说这些都不足以养育孩子。庭上,李某多次表示不想养孩子。“随着孩子长大,学英语什么的我也教不了。”
关于量刑,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被告人当庭仍坚持拒不履行抚养义务,建议法院酌情从重处罚。建议法庭在两年至两年6个月的幅度内量刑。
该案未当庭宣判。
李某如果被定罪判刑,孩子怎么办?京衡律师集团律师余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孩子的父母双方都是有抚养义务的。虽然离婚后这个孩子跟父亲生活,但母亲也有抚养义务。如果母亲拒绝抚养,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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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有病,我没能力抚养她,就想把她送孤儿院。”30岁男子张强(化名)离异后带着不满3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生活。在向民政局咨询是否能将孩子送到孤儿院被拒后,张强将孩子遗弃在民政局。昨天,张强因涉嫌遗弃罪在顺义法院受审。
■案情
父亲将女儿遗弃民政局
今年3月9日11时左右,顺义仁和派出所接到顺义区民政局工作人员报警称,在民政局一层走廊发现一名被遗弃的幼童,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案发第二天,男子张强到派出所投案,要求领回自己的女儿。
据了解,张强与前妻离婚后独自抚养不满3周岁且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女儿。因生活困难,张强于3月9日上午带着女儿来到顺义区民政局,向工作人员咨询自己无力抚养女儿,是否可以将女儿送至孤儿院。
工作人员向其回复该情况不符合要求,但他可以申请办理低保从而获得孩子看病的钱。可张强并未申请办理低保,而是趁民政局工作人员不备,将女儿放在民政局一层楼道咨询室门口后离开。事后,工作人员报警。
民政局工作人员在证言中称,事发当天他在一楼办公室,一名男子带着小女孩进来,说女儿养不起,想送孤儿院,“我让他到二层福利科问问。20分钟后,我发现小女孩在办公室门外的走廊里,因没找到她的爸爸,我就报警了”。
此前,张强供述,他把孩子扔在民政局,后来在微信的朋友圈里看到民政局捡到一名小女孩的事情传开了,“有朋友认出是我的孩子告诉了我,我当时也想孩子了,就去了派出所领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