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 备孕 怀孕 新生儿 0-1岁 1-3岁 3-6岁

当前位置:起跑线 » 新闻 » 热点事件 » 温州民办学校签公约防互挖墙脚 挖人需赔30万(3)

温州民办学校签公约防互挖墙脚 挖人需赔30万(3)

时间:2016-11-10 09:17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近日,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与当地46所民办中小学校长签署《教师流动自律公约》,承诺若招聘其他学校尚在合同期内的教师,需赔偿对方学校损失费30万元/人,此举很快在网上引起热议,网友认为此举逆市场规律,不利人才流动。

  焦点1

  公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认为,这个公约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而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获得之前学校的同意,也无需承担违约金等责任,只是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而已。其中,也不排除一些特殊情况,比如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用,可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服务期,服务期未满而跳槽才需要支付相应折合的培训费作为违约金。

  刘昌松称,温州市民办教育协会归温州市教育局主管,因此温州教育局应当主动进行干预,不能让这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公约”在该地区盛行。若称该公约为道德公约,这一辩解也不能成立,道德规范应靠道德谴责和舆论压力让其遵守,“招聘其他学校一名合同期内的教师,要承担30万元巨额赔偿的责任,怎么是道德规范呢。”

  刘昌松表示,该公约以对教育机构巨额惩罚的机制,来严重约束教师的合理流动,这样的约定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因而是无效的。

  焦点2

  是否阻碍师资合理流动?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根据颁布的公约内容分析,此举是否阻碍教育资源的流动,关键还要看这项规定在颁布后的效果。如果当地确有恶性竞争,而该公约的签署,使得参与的学校都能够有效促进教师的良性流动,说明这种地方性的尝试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作为道德约束的方式,未尝不可。但如果在实施过程中,限制了人的创造性和积极性的发挥,则应该废除。

  根据多年教育经验的判断,储朝晖认为一个教师的去留,是和所在学校的整体环境和教学条件等因素相关,不单局限于薪酬。“做教师这个职业的,可能从自身出发,更在意学生和学校的认可和感情上的信任,这种公约能否起到效果,还有待观察,它更像是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刘昌松则认为,温州是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试点地区,应更加符合国家法律鼓励劳动者同劳动条件更好结合的方向改。因而,公约限制教师流动的措施,不是改革,而是倒退,主管部门应该明令禁止。

关键字:挖墙脚,签约,学校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