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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超生”被计生办施压辞退 判决获赔9万元(2)

时间:2016-11-04 09:17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一些省份的计生新规提出企业可以直接开除“超生”员工,这让一份近期曝光的判决书备受法律界关注。

  黄玲则称,2015年11月16日,她已经向公司请假,但因没有取得准生证,请假未获允许。由于第二天就是预产期,她只能先住进医院。5天后,黄玲在萧山区第一人民医院生下孩子。此后20多天,她一直在“坐月子”,无法上班。

  判决书显示,2015年7月21日,杭州力武机电有限公司发现黄玲怀孕后,即要求其填写“萧山区流动人口孕情摸底表”,并将情况报告给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北计生办,计生办人员明确告知原告,要办理准生证后方可生育。

  由于属“计划外生育”,黄玲的准生证一直办不下来,2015年10月20日,黄玲对该公司一位钱姓经理说,准生证办不下来,计划回老家生小孩。

  判决书显示,“计生办明确指出,原告未经批准生育是违法的,要求被告按照公司规定,解除与黄玲的劳动合同。”

  黄玲认为,杭州力武机电有限公司在其产期将其辞退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请判令该公司支付其赔偿金、年终奖、失业保险金等合计114033.5元。

  法院最终认定,黄玲杭州力武机电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在原告因怀孕生产、已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被告有权提前解除与劳动者间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杭州力武机电有限公司依据《员工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支持了黄玲的主要诉求,判令公司支付黄玲赔偿金86220元、2015年年终奖2600元,两项合计近9万元,另外公司还须支付黄玲补缴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5日的社会保险。

  律师:企业员工超生被开,胜诉概率大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三孩”和多孩仍是“计划外生育”,在地方出台的地方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条例中,部分别依然存在对“超生”员工开除的规定。

  据《法制日报》统计,除新疆、西藏两地外,全国已经有29个省份陆续修订了本地的计生条例。其中,14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公职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可以开除;有7个省份的计生条例规定企业对超生员工可以开除,包括海南、广东、福建、浙江、江西、贵州、云南。

  比如《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超生”家庭,夫妻双方分别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贵州也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予以开除,并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些规定引发舆论强烈反弹。11月2日,新华网刊发文章《企业开除超生员工是否违法?》,提出质疑。

  该文章称,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地的方案,但地方法规不能违反上位法。“超生开除”这样的条文,有违法嫌疑,应该考虑统一废止。

  曾代理过多起计划生育案件的律师吴有水告诉记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规定“超生”员工可以直接开除或解除合同,一些地方的做法主要依据当地制定的各种法规,但这些法规很多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冲突,涉嫌违反上位法。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国家颁发的法律,计生条例和社会抚养费条例是地方颁布的,法律效力肯定不同。”吴有水说。

  吴有水说,目前对公职人员“超生”开除的依据包括党纪等规定,司法途径很难介入;但如果是企业开除员工,只要双方是劳动合同关系,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都会倾向于支持劳动者一方。

关键字:超生,计生办,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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