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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现状堪忧

时间:2014-06-04 08:38 作者:起跑线 点击:
导读:“爸爸,我错了,下次我再也不敢了。”这是13岁的倩倩生前给父亲郑东留下的最后一句话。
  未成年人受侵害案增多

  “爸爸,我错了,下次我再也不敢了。”这是13岁的倩倩生前给父亲郑东留下的最后一句话。今年3月18日晚,两次离异,跟女儿相依为命的郑东,因为女儿倩倩逃学一周,当天又迟迟不归而大为恼火。在当晚女儿回家后,醉酒后的他用钢管殴打女儿,致其吐血。尽管医院努力抢救,但由于伤势过重,19日凌晨1点左右,医生宣告倩倩死亡。日前,郑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悲剧不止这一起。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宁区麒麟派出所民警走访辖区泉水新村居民乐燕时,发现其两个女儿(3岁和1岁)均饿死在家中。事件曝光后,公众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政府部门职责履行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质疑和讨论,使得该案迅速升温发酵,引起国人关注。而就在该案发生前不到一个月,江宁区刚发生过一起一名11岁男童在上学途中被泼硫酸伤害案件。

  近年来,未成年人乞讨、无人管护、遭受家庭暴力的事件频频发生。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童因一氧化碳中毒死在垃圾箱内。2013年5月,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一名56岁教师因性侵10多名留守儿童被逮捕。媒体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伤害的案件逐年增多。据统计,仅南京市,2011年至2013年,检察机关办理的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分别为96件131人,106件145人,115件132人。2014年1月至5月,已达到了37件48人,仅江宁区检察院就9件9人。而由检察机关办理的只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的一小部分。

  实践中,更多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由于构不成犯罪或者因为是自诉案件,而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因此相比对未成年人开展事后司法救助,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更加重要。

  监护缺乏明确的标准

  “当前,法律对监护性质的规定并不明确。”南京市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主任余红说,“按照民法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该条文把监护称为一项权利,即"监护权"。但是,作为一项权利,法条却用"履行"一词而不是"享有"来搭配。从法律对监护内容的规定来看,监护也不像一种权利,而更像一种职责。立法者似乎作出了模棱两可的规定。”余红认为,“这是现代法治理念与我国传统观念的矛盾在监护立法中的体现。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未成年人作为享有公民权利的个体,国家需要利用公权力和社会力量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按照我国传统观念,在家庭内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拥有绝对的支配权,而排斥公权力的干预。法治需求与传统观念的冲突,势必导致在解决问题时困难重重。”

  “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监护监督主体和监督标准,导致出现问题后无人监督,也不知如何监督。”余红说,李家姐妹饿死前,公安机关、社区都发现存在监护人监护不力的情况,社区曾考虑到乐燕的家庭状况,给予其每月800元的经济救助。但是,救助金由乐燕领取后,是否用在孩子身上,社区却无力干预。刑法第260条又将虐待案件列入“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范畴,导致只有出现了像“饿死女童”这样的惨痛后果之后,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调查。

  “在监护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国家如何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成为难题。”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马虹介绍说。

  一方面,我国尚无专门的监督机构。按照民法通则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于监护的监督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马虹认为,这种模糊的规定,看似对未成年人进行了全面保护,实则因缺乏可操作性而无法实现。

  另一方面,国家也没有相应的监护监督机制。监护人的监护行为是否得当,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公权力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介入,对失职的监护人应当采取什么措施,应当由谁来接替失职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民政、公安以及司法等部门都没有清晰的认识。

  饿死女童案发生后,有记者问当地民警:“如果父母不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派出所有没有办法?”民警回答:“我们没有这个权力。他既不是罪犯又不是犯罪嫌疑人,我们到他家,没权力把他抓过来。”在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案件中,警察介入后多是对家长批评教育,孩子只能跟父母再次回家。对此马虹解释说,公权力在介入家庭关系时,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权限界定。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公权力主动介入家庭关系有滥用职权之嫌,必将受到社会质疑。因此一般只有当监护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构成犯罪后,公安和司法部门才会介入。

  社会救助力量微弱

  “不仅国家对监护人怠于行使监护职责缺乏有效手段,对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的,也缺乏足够的社会救助。对未成年人社会化的救助体系,还远未形成。”南京市江宁区检察院检察长金波说。长期以来,对父母缺乏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主要依赖民政部门救助,社区只是按照自身的条件进行自发的救助,而民间的力量更加微弱。前不久,南京社会儿童福利院设立弃婴安全岛,专门收治父母无力抚养的婴幼儿。结果在短短3个月内,就收到了近140名弃婴,严重超出了福利院的承受能力。

  “必须尽快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陆晓敏说,“要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和"国家亲权"理念为指导,加强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立法保护。”

  2013年9月,南京市检察院向南京市人大递交了《关于制定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立法建议》,从四个方面提出了立法建议:一是明确监护人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对监护人不当行使监护权的界定。二是设立监护变更制度。成立监护监督机构,细化监护监督的运行机制。三是设立儿童关爱中心。以民政部门为主导,设立国家监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四是规定强制报告制度。要求学校、医院、司法等特定机关,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有义务向有关部门报告。

  “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建立行政干预、司法干预衔接机制和保护服务网络,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让无法得到家庭监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帮助,是社会必须承担的责任。”陆晓敏说,“剥夺亲权并非法律的目的,但法律必须设定底线,没有人能够选择自己的父母,但是社会应运用法律保障所有人平安成长。”
关键字:监护,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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