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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察枪杀孕妇案二审 辩称死者丈夫抢枪走火

时间:2014-04-02 10:48 作者:起跑线 点击:
导读: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胡平在庭审现场。 新华社发


  4月1日上午9时许,备受社会关注的“广西民警枪杀孕妇案”二审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围绕上诉人是否连开三枪、被害人是否存在抢枪、对上诉人是否从轻处罚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上诉人胡平当庭否认连开三枪的事实。

  一审被告人胡平被判死刑

  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大鹏镇发生一起枪杀案,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醉酒后在镇上一家“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后因米粉店不卖奶茶,胡平持枪朝店主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致吴英死亡、蔡世勇轻伤。

  2月17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一审判决宣布后,被告人胡平当庭表示上诉。

  胡平当庭否认连开三枪的事实

  4月1日的庭审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三个:第一是上诉人胡平是否连开三枪致被害人死伤;第二是证人张某的证言是否可信;第三是蔡世勇衣袖上的射击残留物是否可以证明蔡世勇抢枪,并最后导致击发子弹误伤。

  上诉人胡平认为,案发当时,他没有向两位受害人连开三枪,并始终坚持认为是被害人蔡世勇不相信胡平手中的枪为真枪,胡平朝天花板开出一枪确认是真枪后,蔡世勇扑上去和胡平抢枪时才击发子弹的。

  胡平说,证人张某的笔录证实蔡世勇用力拨开他的枪,而后走火,其中,最主要的证据为蔡世勇衣袖、胸膛上的射击残留物。同时,辩护人也认为蔡世勇身上的射击残留物和胡平身上的一致,因此,上诉人及辩护人认为,一审认定胡平连开三枪的事实没有根据。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了质证意见,认为证人王某、张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的陈述相互矛盾,并对本案中枪弹痕迹鉴定书、乙醇定性定量鉴定报告书等提出了异议。辩护人当场提交了村民联名从轻处理诉求书、被害人家属谅解书和光碟、3D动漫模拟等证据。

  检察员认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与胡平的犯罪事实无关

  检察员认为,被害人蔡世勇不存在抢枪行为,辩护人提供的证据均与上诉人胡平的犯罪事实无关。同时,诉求书由谁签字、为何盖手印等问题均未得到有效证实,而开枪3D动漫模拟属于主观创作行为,都不能作为证据采信。

  随后,检察员通过三份证据举证,一是贵港市公安局主检法医师对案发时射击次数的分析说明;二是主检法医师对吴英的损伤形成过程的分析说明;三是主检法医师对被害人蔡世勇的损伤形成过程的分析说明;四是对证人张某是否能看见案发现场情况所进行的侦查实验笔录。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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