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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答办理“单独两孩”常见问题

时间:2014-03-28 15:09 作者:起跑线 点击:
导读:确保《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颁布前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与平稳过渡,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暂行规定》。
        为确保《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颁布前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有效衔接与平稳过渡,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暂行规定》, 对夫妻双方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生育情况进行了规范。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口计生委相关专家,对于“单独两孩”相关政策进行了解读。

  ●户籍为本省但在外省市居住的,是否可以在本省申请再生育?

  以公安部门注册的户籍为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虽离开本省在本省以外居住,仍可在本省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都是非本省户籍但在我省居住的,应该执行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不适用本省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户籍为我省,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但不符合另一方户籍地的生育政策,是否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因各省人口发展情况不同,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会 有所不同,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夫妻仅一方户籍为我省,只要符合我省的生育政策规定,就可以在我省申请再生育。

  ●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依法收养1个或多个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该夫妻是否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立法精神,为鼓励有条件的夫妻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夫妻实有子女数 应不包括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数,也就是不计入夫妻生育(收养)子女数,因此,该夫妻可以申请再生 育。

  ●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后又生育一个子女,该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是不是独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夫妻子女数为两个,该收养的子女和所生育的子女均不是独生子女。

  ●夫妻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子女意外死亡且未生育,存活的子女是否认定为独生子女?

  该存活的子女符合独生子女认定的条件,应认定该夫妻存活的子女为独生子女。

  ●申请人父母没有申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怎么办?

   申请“单独两孩”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如果父母当初没有申领或者丢失,可以提供其 父母存档单位(或户籍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申请人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生育子女 情况证明。

  ●申请人父母均已死亡,其独生子女身份证明材料如何出具?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可由申请人父母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或申请人做出个人声明。

  ●为什么户籍为外省的,需要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由于目前婚育情况等信息尚未实现全国联网,因此,仍需要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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