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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岁女童私处现多处外伤 称幼儿园老师所为(5)

时间:2017-02-28 10:00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日前,在上海工作的王先生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反映,他4岁的女儿优优(化名)在上海闵行区晓苗幼儿园读中班,去年12月给女儿洗澡时发现,女儿私处有多处掐伤、抓伤痕迹。经询问,孩子称伤痕是幼儿园朱老师(女)造成的。

4岁女童私处现多处外伤 称幼儿园老师所为

▲上海燎原双语学校董事长刘唯真给家长的回应

  因转学困难,1月8日,王先生联系刘唯真,想请他帮忙解决小孩的转学问题,次日刘唯真短信回复:“我和我们幼儿园老院长沟通下来,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建议回原班就读。时间可以从明天开始,请家长决定后告知我。”

  日前,王先生已向闵行区教育局递交转学申请,优优转学的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此外,闵行教育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记者表示,家长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此外暂未给出其他回应。

  争议:学校有无监管过错?

  优优转学成功,朱老师不予处罚,但家校之间仍有矛盾悬而未决——优优的伤痕到底从何而来?校方是否存在监管过错?

  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韦新芽律师告诉澎湃新闻记者,在这个案件中,如果只有女童口供和验伤司法鉴定作为证据支持,确实不足以坐实嫌疑教师的违法行为。

  但是因为女童才4岁,幼儿园放学后即由家人接送回家,晚上即发现伤口,学校没有尽到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管责任。因此,家长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起诉学校来维权。

  上海国雄律师事务所向诗图律师认为,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有看护义务,其举证责任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在学校无法证明自己履行了看护义务的情况下,应该对侵害情况承担责任。

  例如,学校可通过保证良好的监控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学生危险状况的发生。但学校若没有良好的监控环境,使孩子发生类似侵害处于一种不可监控的状态,这个便是学校没有履行好看护义务的责任。

  向诗图认为,本案中,由于双方都没有办法证明伤害是否是在学校里发生,仅被害人单方面陈述案件经过,案件责任比暂时处于存疑状态。双方究竟各自承担多少责任,需依据更多证据细节,在法院裁判的基础上来依法认定。

关键字:私处,受伤,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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