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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遭错误羁押487天 获赔近20万

时间:2017-02-23 09:19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涉嫌强奸被捕时,安徽怀远县少年赵某年仅14岁。此后,怀远县法院一审判他犯强奸罪,蚌埠中院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最终,检方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14岁少年遭错误羁押487天 获赔近20万

▲图片来源于网络

  涉嫌强奸被捕时,安徽怀远县少年赵某年仅14岁。此后,怀远县法院一审判他犯强奸罪,蚌埠中院二审将该案发回重审,最终,检方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某终获无罪,共遭错误羁押487天。但获释后,尚未成年的他被诊断患上了精神分裂。

  他向怀远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该院决定赔偿其人身自由赔偿金11万8千、精神损害抚慰金41300元,但认为病例不能证明精神分裂与错误羁押有因果关系。

  赵某又向蚌埠中院提出赔偿申请。

  中国裁判文书网2017年2月21日公布的裁判文书显示,2017年1月16日,蚌埠中院作出赔偿决定,在怀远县法院的赔偿基础上,将精神损害抚慰金上调为8万元。蚌埠中院认为,赵某被羁押时系未成年人,对其精神伤害较成年人尤重,特别是对其今后的学习、就业及生活会造成较大影响。

▎少年被控强奸遭错押487天

  蚌埠中院作出的赔偿决定书显示,2014年9月10日,赵某因涉嫌强奸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24日被怀远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怀远县检察院向怀远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8月17日,怀远县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赵某不服,向蚌埠市中院提出上诉。五个月后,蚌埠中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案发回怀远县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5月30日,怀远县检察院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撤回了对赵某的起诉。2016年7月12日,怀远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以该案经补充侦查,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此间的2016年1月9日,怀远县法院决定对赵某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对赵某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赵某共被限制人身自由487天。

▎法院:精神伤害较成年人尤重

  无罪后,赵某向怀远县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赔偿决定书显示,怀远县法院2016年10月20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赵某因重审无罪而被错误羁押的侵权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决定支付赵某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118000.1元,考虑到赵某系未成年人,酌情按确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计算,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41300元,并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为赵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赵某不服,向蚌埠中院提出赔偿申请。他认为,一审所定精神抚慰金赔偿数额过低,并且遗漏了生命健康赔偿项目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在被羁押时仅14岁,是未成年人,且在释放后,经荣军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原审法院应当支付生命健康赔偿项目的精神抚慰19金万元。

  赵某出具了身份证信息、安徽省荣军医院病历等证据材料。病例显示,赵某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目前仍然在治疗中。怀远县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都无异议,但认为病例不能证明精神分裂与错误羁押有因果关系。

  蚌埠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赵某因重审无罪而被错误羁押487天,怀远县法院应当赔偿赵某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18000.1元,原审法院对此数额计算正确。但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此案赵某被羁押时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完全成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因被羁押,对其精神伤害较成年人尤重,特别是对其今后的学习、就业及生活会造成较大影响,一审法院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为41300元偏低。

  2017年1月16日,蚌埠中院作出赔偿决定,在一审法院所作赔偿决定基础上,上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定怀远县法院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0元。

关键字:羁押,强奸,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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