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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相关法律解读误区令人深思

时间:2016-12-07 09:55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类似“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等错误思想,可能在一部分未成年人头脑中长期存在,政府、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

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相关法律解读误区令人深思

▲图片来源于网络

  类似“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等错误思想,可能在一部分未成年人头脑中长期存在,政府、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

  因朋友惦记自己的女友,未成年的胡某与朋友约架,结果致对方多人受伤,自己也因此被网上通缉逃至外地。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胡某在斗殴过程中居然口口声声喊“未成年杀人无罪”(12月6日《劳动报》)。

  未成年人杀人无罪?这显然是一个极其荒唐的说法。它不仅有违社会基本伦理,更与法治社会的法治理念严重相悖。但就是这样一个完全站不住脚的荒诞论调,竟然成了一些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过程中的“战斗口号”和“挡箭牌”,令人不得不更加重视这种错误思想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无须讳言,纠正部分未成年人乃至某些成年人对相关法律的解读误区,已经迫在眉睫。

  从胡某的叫嚣中不难看出,他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不甚了解。胡某认为自己尚未成年,所以违法犯罪不会被追责。而事实是,未成年人犯罪不意味着可以逍遥法外,而是必须要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法律确实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并不等于未成年人犯罪无责,而只是适当地减轻刑罚,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另一个原因可能是胡某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误读。胡某似乎以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是保护其违法犯罪后不受法律惩处的“挡箭牌”,这种想法无疑也是大错特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这样的规定只是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策略之一,“惩罚为辅”和“杀人无罪”完全是两码事。

  具体从犯罪年龄来看,胡某出生于1998年,案发时间为2015年,由此可见,案发时胡某已经超过了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如果他犯下杀人等重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乃是必然。可以预见,胡某打架斗殴致多人受伤,将会为自己的冲动之举付出应有代价。不过好在,胡某只是嘴上喊一喊,并未真正实施杀人行为,否则必将追悔莫及。

  对此,引人深思的是,类似“未成年人杀人无罪”等错误思想,可能在一部分未成年人头脑中长期存在,这或许成了纵容鼓动他们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的诱因之一。因此,政府、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加强未成年人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让每一位未成年人都知法懂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学会依法管理约束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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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约架持械斗殴 且叫嚣杀人无罪

未成年人约架持械斗殴 且叫嚣杀人无罪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因朋友惦记自己女友,未成年的胡某与朋友约架,结果致对方多人受伤,自己被网上通缉逃至外地。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其在斗殴过程中居然口口声声喊:“未成年杀人无罪”。

  出生于1998年的胡某从云南来到义乌打工,在打工期间结识了“小宝”等几位朋友,还交了一个漂亮女朋友,几人常在一起玩耍。没过多久胡某就发现“小宝”好几次背着自己约女友出去吃饭,胡某便找他理论,没想到“小宝”直接承认喜欢女友,胡某又气又恨,当即约架:若自己胜出,女友还是自己的;若“小宝”胜出,女友就归他,自己退出。

  去年11月24日夜里,他纠集三四个人手持铁棍等家伙来到义乌一个公园边上准时和“小宝”碰面,“小宝”也带了三四个人,双方一见面就厮打在一起,不到一刻钟就有多人受伤,“小宝”眼见事态要扩大,劝胡某停手,打红眼的胡某却喊着“老子未成年,打死你都不犯法!”受伤的“小宝”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警,义乌警方迅速立案侦查锁定胡某,胡某立刻躲到外地。今年12月4日,上海虹桥站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胡某将乘坐G7337次列车从虹桥站出前往永康,最终在站台上将胡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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