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如父母都不愿抚养法院可指定抚养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处罚。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表示,本案中,孩子父亲明知自己应履行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无论理由为何均应认定为遗弃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具有一定强制性和羁束性的法律规定,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不能放弃。
韩骁称,本案中,孩子父亲不尽抚养义务,孩子母亲可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如果父母双方都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法院可以指定实际照顾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代理诉讼,比如孩子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及其他近亲属,指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向其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记者郑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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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弃婴 良知与法律都要把好关口
弃婴,历来都是一个无比沉重而又无法回避的话题,在许多地方,都有婴儿因为各种原因被弃,厦门也不例外。4月26日,一婴儿被丢在屿后南里114号小区围墙外面。7月10日,一名女婴被遗弃在厦门机场大道与成功大道交界口。11月18日晚7时许,绿家园小区门口的长椅上,一名患有脑积水的男婴被遗弃……
作为婴儿的监护人,父母本应成为婴儿的“保护神”,哪怕婴儿身患重病哪怕婴儿身有残疾,父母也应当竭尽全力,将婴儿抚养成人。退一步说,就算父母实在无力抚养婴儿,他们也可以为婴儿另寻活路——或是将婴儿送往福利院,或是将婴儿送给他人抚养。这样做,才配得上“父母”二字。
但在现实生活中,偏偏有一些父母,或是因为婴儿的到来出乎意料,或是因为婴儿的出世增加了他们的负担,他们干脆将婴儿一弃了之。他们的遗弃,很可能导致婴儿走向死亡。
对于遗弃婴儿的父母,舆论往往集中于道义上的谴责,认为他们冷漠无情丧失良知。是啊,动物尚且知道呵护幼仔,可他们却将自己的亲骨肉遗弃在外,他们的无情与无耻,当然应当受到谴责。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看到,遗弃婴儿更是违法行为,弃婴的父母已涉嫌触犯遗弃罪。对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弃婴出现后,因此受到法律制裁的父母却不常见。既然遗弃婴儿不会受到处罚,那些丧失良知的父母,当然就胆敢将婴儿随意弃于荒郊野外。法律的失守,无疑是对弃婴的变相纵容。
婴儿是父母的孩子,但婴儿更是国家的公民,他们不仅受父母的保护,更受国家的保护。在笔者看来,要想使婴儿免于被弃的命运,就需要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要用健全的保障体系激发父母的良知,让他们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平心而论,抚养一个重病或是残疾的婴儿,既要付出无尽的心血,也要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健全的保障体系,就是最好的“减压阀”,让父母有能力抚养重病或残疾婴儿。
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弃婴行为的打击力度。警方只要以婴儿为线索,顺藤摸瓜,仔细侦查,就很有可能将遗弃婴儿的父母绳之以法。一旦有父母因遗弃婴儿而被判刑,其他的父母也就不敢遗弃孩子。在此方面,我国香港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在香港,极少有婴儿被人遗弃,原因就在于,遗弃者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任何一个文明的社会,弃婴都是一种耻辱;要消除这种耻辱,就需要良知与法律双双把守好各自的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