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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家长众筹买净化器 安全问题引争议(2)

时间:2016-11-24 09:21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担心孩子健康问题,家长集资在教室里购买了空气净化器,问题也随之而来。近日,杭州的张先生表示,孩子所在幼儿园的家长委员会决定筹资在教室里购置空气净化器,但出于对于二次污染的担心,自己并不赞成此事,家委会表示哪个家长不出钱,他的孩子要被赶出教室。

  ■ 焦点

▎1、家长众筹购置设备归谁管理?

  所有权归众筹家长所有,管理权在校方

  一名教育从业者向新京报记者表示,在购买净化器的问题上,学校一直很为难,一方面这的确是为孩子的身体健康着想,但另一方面,这些设备并非学校财产,但依然要投入成本去进行维护保养工作。而面对家长的各种要求和想法,学校夹在其中协调起来压力很大。一般而言,学校属于行政单位,有的学校要求严,明确禁止家长集资购置设备。另外,万一出现安全问题学校需要担负责任,所以有的学校选择拒绝。

  家长集体购买空气净化器出现了很多麻烦。面对众筹设备如何界定其属性和管理的问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称,众筹设备的所有权属于众筹的各位家长共同所有,但由于学校允许将机器放在教室内,其管理权在学校。

  韩骁表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作为校园的管理者,对校园内生活的学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机器安装以后出现故障,造成人身损害,则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可否拒绝家长安装设备?

  学校可以拒绝家长安装,但签订免责协议无效

  前文中提到,有的学校和家长签署了一些免责协议,试图规避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对此韩骁表示,学校可以拒绝家长安装,但是无权让家长签署免责协议。

  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有教育、管理职责,未尽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学校的法定责任不因签署任何声明或采取其他方式而免责。唯一可以避免承担责任的方法就是严格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只有在能够证明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不承担责任。

  韩骁认为,学校作为管理者有权拒绝家长安装。但是一旦安装了机器,就要承担其管理责任。因此,学校因承担机器故障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无权让家长签署免责条款。此外,我国法律规定,事先签订的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责任的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学校家长之间签订免责协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记者赵凯迪)

关键字:净化器,众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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