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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女子教唆6岁女儿偷钱 作案动机仅仅是为了“找点奶粉钱”

时间:2016-11-23 14:50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11月21日,龙里县城一家服装店收银柜台内的现金“不翼而飞”,警方接报后通过店内安装的监控视频发现,作案的竟是一名6岁左右的小女孩:当日中午,龙里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服装店收银柜台内的三千余元现金被盗。民警赶赴现场,通过调取店内监控发现,12时20分,一名孕妇带着一个小姑娘进入店内。孕妇进店后就往里走去,店员于是随行介绍,与此同时,同行小姑娘则走到了店内的收银柜台区域。

  11月21日,龙里县城一家服装店收银柜台内的现金“不翼而飞”,警方接报后通过店内安装的监控视频发现,作案的竟是一名6岁左右的小女孩:当日中午,龙里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一服装店收银柜台内的三千余元现金被盗。民警赶赴现场,通过调取店内监控发现,12时20分,一名孕妇带着一个小姑娘进入店内。孕妇进店后就往里走去,店员于是随行介绍,与此同时,同行小姑娘则走到了店内的收银柜台区域。

▲女孩偷窃过程

  监控画面显示:小姑娘快速打开收银机,不紧不慢地开始拿钱,直到把收银机里的所有现金全部拿完。

  “整个偷窃过程,小姑娘显得非常淡定”民警说。掌握到涉案嫌疑人的动向后,民警循迹追踪,发现两人已乘坐一辆出租车离开龙里。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当天下午,民警在与龙里县比邻的贵定县的一家小旅馆内找到了这对母女。

  这名怀有身孕的女子交代,她是湖南人,除了肚子里的孩子外,膝下还有两名孩子。对服装店实施偷窃的女孩正是其6岁大的女儿。谈及作案动机,她说是为了“找点奶粉钱”。

  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处理中。小女孩偷窃的3163元现金,也已全部追缴退回事主。

相关 · 法律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可视为主犯

  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的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如果发生成年人教唆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该成年人可视为主犯,负刑事责任。

  我国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为,盗窃数额较大(1000元-1万元),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巨大(1万元-6万元),可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盗窃数额特别巨大(6万元以上),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无期徒刑。

关键字:偷窃,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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