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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强迫少女卖淫案宣判 涉案官员引发舆论关注(4)

时间:2016-11-22 11:08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11月21日消息,湖南慈利县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进行宣判,十余人被依法处理,其中大部分是未成年人。在被刑事处罚的7人中,有5人案发时未满18岁;而在三名受害者中有两人未满14岁,一人刚满14岁。

▎两名官员涉案

  秀秀为高中在读生,案发时她未满17岁。苏苏比秀秀小一岁,辍学在家。而文文尚不足14岁,正在读初中。

  文文称,自己是经过邻班同学介绍认识秀秀和苏苏的,“她们说要认我做妹妹,以后在学校可以保护我,不会被别人欺负。”

  判决书显示,3名受害人中,除文文外,还有一人不满14岁,另一人14岁零两个月。

  3月13日,秀秀和本案的另外一名嫌疑人莉莉将未满14周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县光明大酒店,让其卖淫。女孩不同意,秀秀和莉莉说,“不搞也要搞”,并答应以后会罩着她,在学校没人敢欺负。最后,女孩与一名林姓男子发生了关系,男子给了女孩800元。不到一个月,秀秀再次把女孩带到酒店,最后因嫖客未带避孕套作罢。

  秀秀和莉莉是同学。3月27日,两人又将刚满14周岁的初中生介绍给了上述林姓男子。同样在光明大酒店,事后,秀秀和莉莉获得1200元,初中生获得其中的500元。

  据警方消息,在这起涉案17人的引诱、介绍卖淫案件中,还涉及慈利县两名公务人员。

  两人是慈利县消防大队原教导员李某和慈利县国税局原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刘某。

  今年4月4日下午,秀秀和莉莉将未满14岁的女孩带到慈利宾馆,并告诉女孩,卖淫可以赚钱,以后还会保护她不受欺负,女孩答应卖淫。秀秀联系了认识的消防大队的李某。李某“因没有带避孕套,且发现女孩未满14岁,放弃了与其发生性关系”。

  李某向秀秀和莉莉分别支付了500元,并支付了未满14岁的女孩500元。李某后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于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已被免职。

  而另外一名公职人员,国税局的刘某,5月14日,在慈利县火车站天臣假日酒店,与满14岁的受害者发生了性关系,并支付嫖资1100元。因此事,刘某被慈利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同时刘某已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及公职。

  刘某在电话中说,自己已经失去公职,不想做任何回复。

  一名受害者家长表示,“对刘某的处理很不满意。”

  对此,慈利县法院一名法官称,案发时,受害女孩已满十四岁,按照相关法律,无法对其定罪,只能做行政处罚,由组织做纪律处分。

关键字:卖淫,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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