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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胁迫未成年人卖淫案 牵扯出两名官员涉案(3)

时间:2016-11-16 09:46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11月初,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女儿秀秀,秀秀说,她想上诉,想出来继续上学。杨某没有说话,秀秀接着说,“给我配一副眼镜吧,这里有学习班,我可以多看点书。”

▎“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该自己承担责任”

  10月27日,慈利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判决,苏苏因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秀秀因引诱、介绍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该案中,一共有七人被刑事处罚,其中五名在案发时不满十八周岁。先后两次与秀秀交易的林姓男子,被认定为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书显示,“明知对方未满14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

  接到判决书后,女儿秀秀在看守所告诉杨某,想上诉,出来继续上学。但杨某没有说话。

  “她不小了,已经超过十六岁了,该为自己做错的事承担后果。”他说。

  莉莉的母亲黄某同样表明,“我不会给女儿请律师,判多久就是多久,她该自己承担责任。”

  秀秀和莉莉属于同一所高中,杨某同时表示,“学校不应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毕竟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了,出事了,只让家长和孩子承担责任。”

  杨某想到学校讨说法,但他没有见到学校领导,也没有见到老师,只是一个保安告诉他,“赶快把你女儿的东西收拾干净,快走。”

  (文中未成年人及家人皆为化名)

  记者 安钟汝 实习生 黄驰波

延伸 · 阅读

▎哪些行为属于对儿童性侵犯

  1、非身体接触性侵害是指没有与儿童发生身体上的亲密接触,但是向儿童暴露自己的生殖器官、刻意给儿童观看黄色录像或者书籍从而进行性挑逗、或者在儿童面前手淫等行为。

  2、身体接触性侵害是指在儿童无知的年龄,不愿意的情况下抚弄儿童身体的敏感部位包括女孩的乳房或者外阴、男孩的生殖器官,通过身体的动作满足其个人的欲望。

  儿童性侵犯的案例居高不下,其原因包括个人的素质以及身心健康,更重要的是对于儿童的性教育不足,由于儿童对于性教育的不了解,缺少防护意识,引致儿童性侵犯事例,儿童性侵犯一旦行为,对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有着莫大的影响,严重情况下有可能产生自杀的念头,而自卑不自信、害怕与异性身体接触、抑郁影响正常生活都是后遗症,所以,必须加强儿童的性教育意识,对于未成年的儿童多加保护与关心是重要。

关键字:卖淫,胁迫,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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