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法院以两项罪名判其死刑
被抓后陈全松作出了有罪供述,称他杀害了两名女孩。
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显示,2014年1月3日晚,陈全松步行至五老山由下而上第3个亭子处,与下山的王飞、小铭相遇。因发生纠纷,陈全松先将小铭推倒在凉亭内侧上山的石梯处致其死亡,随后又将王飞打倒在凉亭内,致王飞头部撞击地面受伤,随即掐颈将王飞杀害。
此后陈全松将两人的尸体拖至凉亭右下方30余米外的草丛中,并在转移王飞的尸体时实施性侵。返回凉亭后,陈全松将地上散落的零食及王飞的手机放入一黑色塑料袋内,将塑料袋扔在藏尸处。
经法医鉴定,王飞是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并阻塞性窒息死亡,而小铭是生前遭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但在法庭上陈全松当庭翻供,他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公安人员在讯问时不让他睡觉,还恐吓、威胁自己,迫使自己在讯问笔录上签字,所有讯问笔录都不是事实。
2015年4月15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陈全松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因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最终合并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还附带民事诉讼,判令队全松赔偿两被害人家属丧葬费等相关经济损失4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陈全松及两名被害人家属均提出上诉。
今年2月2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陈全松故意杀死王飞和小铭,并对王飞性侵,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终审裁定为死刑。
▎质疑 物证鉴定被指不符合检验规定
记者梳理该案相关司法鉴定发现,该案有两份由贵州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第一份作于2014年3月20日,是该中心第75号鉴定(以下简称75号鉴定)。
该鉴定称,2014年2月7日,送交了从王飞身上提取的精斑,鉴定认为该精斑为陈全松所留。鉴定内,又在一括号内补充说明“补交了3月9日采集的陈全松的血液”。
但这份鉴定受到法医专家胡志强的强烈质疑,他告诉记者,按照我国2008年5月6日发布的《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要求,从王飞身上提取的精斑,应在2014年2月14日之前作出,并出具单独的鉴定文书,而不能等陈全松的血液到了才做,这明显违反了检验规定,“让人怀疑是不是拿着陈全松的血样,作出了检验结果?”
75号法医鉴定证据显示,陈全松是在3月9日被抓之后,才被采集了血样。陈全松及家人认为,未采血便被抓,鉴定材料存疑,故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也发函要求公安重新鉴定。
据记者了解,2014年9月23日,贵州省铜仁市检察院(以下简称同仁检察院)曾将该案退侦,要求石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并予以重新鉴定。石阡县公安局还向铜仁市检察院表示,他们已经做了重新鉴定。
石阡县公安局所提交的“重新鉴定”,便是在2014年11月3日由贵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604号鉴定。
这份鉴定意见的内容同75号鉴定意见一致,认定在王飞身上提取的精斑,支持为嫌疑人陈全松所留。
但胡志强认为,604号鉴定并非是重新鉴定,而是直接抄袭了75号鉴定,两次鉴定不仅内容一致、结论一致,甚至在两名检验人中,还均有一名法医同时参与,“按照重新鉴定的要求,参与75号鉴定的检验人,应该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