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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时间:2015-09-15 11:22 作者:起跑线 点击:
导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第十六条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

  第十九条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什么说妇女和儿童最容易受到缺碘的危害?

  防治碘缺乏的重点人群是育龄妇女、孕妇、哺乳妇女、0~3岁婴幼儿、学龄前及学龄儿童。孕妇对碘的需求量远高于非孕妇,孕妇摄入的碘除了满足本身生理需要外,还要把碘供给胎儿,以确保胎儿生长发育的需要。自然环境碘缺乏、孕妇的妊娠反应、忌盐等都会导致孕妇碘摄入不足。随着胎儿长大,对碘的需要量会加大。一旦母体摄入碘不足,就会导致胎儿缺碘,造成脑发育障碍,出生后症状较重者成为克汀病,轻者成为亚克汀病。此外,学龄前及学龄儿童均处在生长发育十分迅速的时期,对碘的需求量也明显增加,极易遭受碘缺乏危害,所以妇女和儿童是受碘缺乏危害的最主要人群。

  为什么说食用碘盐是防治碘缺乏病的最好方法?

  防治碘缺乏病的最根本措施是食盐加碘。人体对碘的储存能力有限,正常人每日需碘量约75微克。由于自然环境缺碘是长期存在的,因此补碘应遵循长期、微量、日常和生活化原则。人类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实践证明,食盐加碘具有安全、有效、简单易行、价廉、能够长期坚持的优势,成为补碘的最佳途径。

  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后还需要继续吃碘盐吗?

  碘缺乏病的本质是人类生活的外环境碘缺乏,生长在这种环境中的动植物含碘量也会不足。土壤和水源中的碘是靠海水中的碘蒸发到云层、再经过降雨向陆地补充,通过降雨补充碘的过程相当缓慢。新土壤中的碘靠雨水补充到熟土壤富碘的水平,大约需要1~2万年,故人类生活的外环境的缺碘状态是长期的、难以改变的。

  碘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在停止碘摄入的情况下,体内储备的碘仅够维持2~3个月。我国是受碘缺乏严重威胁的国家,如果我们不能长期、持续地坚持补碘,那么碘缺乏病就会卷土重来,所以我们必须坚持长期食用碘盐。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必须坚持长期补碘:印度坎格拉区实施食盐加碘措施后甲状腺肿的患病率明显下降,2000年暂停食盐加碘政策,但在随后的几年里,碘缺乏病又重新出现,2005年印度再次实施食盐加碘,禁止销售非加碘食盐。
关键字: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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