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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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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单独二胎政策自2014年2月14日起正式实施。2014年天津单独二胎最新政策适用于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被批准生育二孩的夫妻需与生育第一个子女间隔4年以上。符合规定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以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和产假。

天津二胎新政策明确,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含一方再婚,一方初婚),原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国或者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的;

(五)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六)从外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居民,迁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并已怀孕的;

(七)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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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2017年天津二胎新政策还未有新改变,仍以2016年天津二胎新政策为准。若有更改变化,届时会更新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全市统一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制度。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有如下规定:

第十五条 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没有生育子女的。

第十七条  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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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年龄人口增加

放开单独两孩”政策下,未来15年后,劳动力总规模将每年多出2800万,到2050年劳动力规模减少幅度将相差3个百分点。这将大大缓解我国未来劳动力的供需失衡。

2、老龄化程度降低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到2030年将使老龄化水平从24.1%下降到23.8%,到2050年从34.1%下降到32.8%。

3、出生人口性别趋衡

我国出生人口男女性别比持续偏高,2012年高达117.7。在自然生育状态下,多生是达到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唯一手段。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

4、家庭发展能力提升

我国家庭规模不断缩减,从1982年的4.43人降至2010年的3.10人。独居老人家庭比例有所升高。我国现有独生子女家庭1.5亿多户,出现一些失独家庭”特殊困难家庭。家庭的婚姻、生育、养老等传统功能有所弱化,抵御风险的能力下降。

单独两孩”从政策上终止了4-2-1”的家庭结构,有利于家庭经济社会功能的发挥,有利于提高家庭的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子女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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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全面二孩政策,育龄妇女怀孕后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全市统一实行一孩、二孩生育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二孩准生证”将取消,但生育两个孩子以上的夫妻仍需为二胎办理准生证,天津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如下:

1、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区市户籍的:在本市居住的到本市现居住地办理;在外省区市居住的到本市一方户籍地办理;如果居住在本市暂未明确行政管理归属区域的,到本市一方户籍地办理。办理时均需携带双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妊娠诊断证明、外省区市户籍一方的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

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区市户籍的:在本市居住的到现居住地办理;如果居住在本市暂未明确行政管理归属区域的,到女方《暂住证》发放所属地计生部门办理。办理时均需携带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地婚育证明、本市医疗机构出具的妊娠诊断证明。

3、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国国籍的:到本市一方户籍地办理。需携带本市户籍一方的户口本、身份证、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妊娠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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