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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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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全市范围内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北京市户籍,可持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到北京市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二、办理方式及程序

1、当事人可持相关证件到本市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或社区村(居)如实填写《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生育登记,子女已出生的还需携带《出生医学证明》。

2、进行生育登记的夫妻享受生育保险、围产期保健及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等。

3、需要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生育登记3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生育服务证》。

需要领取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可在生育登记7个工作日后到办理生育登记的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领取《生育服务证》。

凭《生育服务证》办理生育保险的,当事人领取《生育服务证》后到夫妻双方单位(无单位的到户籍地社区、村居委会)盖章。

4.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必须如实出具个人材料,填写《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见附件,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不予办理《生育服务证》;

已获得《生育服务证》的,一经查实予以注销;

已经生育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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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胎准生证材料要求有哪些?2016年1月1日起,本市正式实行两孩以内生育登记,取消原来的审批制。根据市卫计委通知要求,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京籍,可持两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到本市一方户籍地社区村(居)或乡镇(街道),填写《生育登记信息采集表》后办理两孩以内生育登记,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若子女已出生,家长还需携带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进行登记。

与原来相比,办理《生育服务证》流程简化,且取消了对当事人提交婚育状况证明的要求。通知提出,生育登记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或村居委会具体负责,并接受群众委托全程代办《生育服务证》。今后,本市还将适时推行户籍生育登记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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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独二胎新政策自2014年2月21日起实施。《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14年2月21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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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单独二胎新政策何时落地?根据2014年2月21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依法在全市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按照北京市现行生育政策及子女数计算方式,“独生子女是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的”。

根据北京市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自2014年2月21日起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在女方(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在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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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为止,2017年北京二胎新政策还未有新改变,仍以2016年北京二胎新政策为准。若有更改变化,届时会更新内容。

北京二胎新政策2016年有什么新变化?2016年1月8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1月8至1月28日。

《修正案》修改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具体内容是: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2、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3、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修正案》还删去了生育间隔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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