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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拟取消二孩4年生育间隔

时间:2014-08-15 09:45 作者:起跑线 点击:
导读: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二孩”的新政策,这让准备生“老二”的单独家庭兴奋不已,但4年的生育间隔却如鲠在喉。
  今年3月底,我省正式实施“单独二孩”的新政策,这让准备生“老二”的单独家庭兴奋不已,但4年的生育间隔却如鲠在喉。昨天,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对比现行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记者注意到,《条例》中再生育的4年生育间隔期,已在《条例(修订草案)》中消失。

  8个人口较少民族拟可申请生育二孩

  省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条例(修订草案)》在生育政策方面总体维持了“1、2、3”的生育政策不变,在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一非一农、再婚家庭、人口较少民族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调整,推进生育政策向人性化方向发展。

  其中,“一非一农”家庭可以生育二孩,是2002年之前我省实行的政策,2002年《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一非一农”家庭中女方为农业人口的有22万户,而女方为非农业人口的情况极少,这两类“一非一农”家庭生育二孩对全省生育水平的影响,远小于“单独”家庭。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我省人口较少民族由7个增加到8个,增加的民族为景颇族。《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烈士子女可申请生二孩

  此外,与现行《条例》相较,《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夫妻一方为烈士子女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据了解,根据省民政厅数据显示,全省共有烈士1.8万余人,其中民政系统优抚对象为3995人(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子女18岁以下为优抚对象)。结合民政数据和调查表推算,全省18~50岁烈士子女人数不超过2000人,若实行较为宽松生育政策,2016年约增加200人生育,2017年约增加100人生育,2018年后生育人数较少。

  4年生育间隔期拟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条例》中规定符合再生育规定的,生育间隔时间应当在4周年以上,而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却已经找不到生育间隔的有关条款。

  对此,省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我省1990年颁布的《云南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的《条例》,都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规定生育间隔期限必须在4年以上。此规定的施行,对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降低生育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我省总体上已经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阶段,根据调查数据测算,取消生育间隔对2015年、2016年人口出生产生一定影响,2017年后将逐步恢复正常。

  再婚前子女不超两个拟可再生一孩

  每隔一段时间便有云南网友在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上询问有关新的生育政策。记者梳理发现,再婚家庭如何生育二孩已成为仅次于4年生育间隔何时取消的热点。一位女性网友非常感性地说:“迈出再婚这一步是非常困难的,期盼能再有个孩子作为维系家庭的基石和纽带。”

  《条例(修订草案)》拟规定,一方或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再婚前双方生育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对此,省法制办相关工作人员解释,允许再婚新组合家庭在一定条件下再生育,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有利于提高再婚率。按各年离婚率推算,全省目前累计符合再婚家庭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非农业人口、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小孩、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条件的家庭有1.5万,按孩次递进生育率计算,2015年生育0.5万人,2016年生育0.2万人,2017年生育0.2万人,不会对稳定低生育水平造成影响。

  拟调整的条款

  “一非一农”家庭


  拟可生二孩

  《条例》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非农业人口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适宜再生育的;经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来我省定居时间不满3年的。可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条例(修订草案)》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生育。

  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一方为烈士子女的;夫妻双方结婚满5年,因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都是归国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定居时间不满6年、现居住在本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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