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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调整部分政府规章 废止“早婚早育禁令”

时间:2014-04-15 09:01 作者:起跑线 点击:
导读: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修改,删去了第五条第四款,也就是“设置 诊所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

  记者梳理发现,修改的6项规章中,有2件规章的修改值得关注:对《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修改,删去了第五条第四款,也就是“设置 诊所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第五条整体是针对个人申请设置护理院、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等情况需具备的条 件,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之所以删去这一条款,是因为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该条款不符合上位法的要求。

  此次对《陕西省实施〈幼儿园管理条例〉办法》也做出了修改,将第八条修改为“个人开办幼儿园,须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发给登记 注册证书。”经查询,该办法原文第八条规定,个人办幼儿园,“主办人须持本人、家庭成员、保教人员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保健机构认可的身 体健康合格证和办园书面申请及方案,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相比之下,修改的条款程序更便捷。

  有10件省政府规章被废止,其中包括《陕西省禁止早婚早育规定》。1992年国务院转发了《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制止早婚早育的意见》,对此各地相应出台了具体的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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