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与丈夫余某于1998年3月登记结婚,2002年11月14日生育一子。后龚某以余某存在婚外情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 由余某给付100万元的损害赔偿。法院还查明2013年2月份,余某多次与李某乘飞机到外地旅游。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龚某抚养,余某每月 给付生活费8000元,两套房屋均归龚某所有,龚某支付余某一半的折价款,并对两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对于龚某要求的损害赔偿部分的请求未予支持。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证据足以认定余某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之事实。因此法院对余某提出严厉批评,并判决余某支付龚某损害赔偿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