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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女子收养5年“弃婴” 竟是前夫私生女(2)

时间:2016-12-16 08:52 作者:小波 点击:
导读:结婚十六载,林红与丈夫张伟共育有两个女儿,但其中一个孩子并非林红亲生,而是多年前由“好心”的婆婆抱回家劝她收养。五年来,林红一直将这个收养的孩子视为己出,还被迫放弃了自己生育二孩的愿望。

▎前妻告上法院索赔15万元

  回忆过去,审视自己破碎的家庭,林红认为,张伟及阿艳的行为深深伤害了两个家庭。张伟不忠于婚姻,在结婚期间出轨并生下孩子。更为恶劣的是,张伟还伙同其家人欺骗林红抚养张玲长达5年之久,林红用于张玲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超过10万元。

  当初离婚时,林红考虑到给自己的亲生女儿童童一个保障,便答应把所有房产都分割给张伟,而张伟需承诺将来房子归童童所有。但张伟的所作所为,让林红认识到这根本不可能。张伟严重伤害了林红,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林红一纸诉状将张伟告上法庭,以求公道。林红要求法院判决张伟支付赔偿金10万元,并支付她照顾张玲花费的5万元抚养费。

  面对控诉,张伟一开始反驳称,张玲并非他出轨与他人所生的孩子。但在本案庭审期间,张伟却又改口承认张玲是他在2008年9月与别人生下的孩子,但张伟强调在和林红结婚期间,绝对没有与他人同居生活,两人当初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合,所以他不同意支付损害赔偿金。张伟还认为,张玲是他和林红协商收养并入户的合法养女,根据《婚姻法》规定,林红对张玲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基于此,林红为张玲支付的抚养费是基于收养关系产生的法定义务。

  此外,张伟还认为林红起诉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根据《婚姻法》规定,主张损害赔偿应当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1年内提出,但林红在离婚3年后才提出,这明显超过法定时效。

▎法院:判前夫赔偿4万余元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张伟和林红结婚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张玲,严重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且张伟对林红隐瞒该事实,导致林红误对张玲进行了抚养。依常情常理而言,假如林红明知该事实,则她不可能会自愿收养张玲。张伟的行为,一方面侵害了林红的人格权,使她遭受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使她遭受了抚养费损失。故此,张伟应对林红的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指出,依据《婚姻法》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依据最高法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损害赔偿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张伟在与林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有一女,产生矛盾,导致离婚,为此应当支持林红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

  赔偿数额方面,经法院酌定,结合张伟的过错、侵权行为的行为方式、后果等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赔偿3万元;抚养费按300元/月计算共计17100元。

  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林红于今年才得知张玲是张伟与他人所生,即林红于此时才确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其起诉时未超过诉讼时效。为此,法院判决张伟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和抚养费1.71万元。

关键字:私生女,索赔,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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