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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出生9小时死亡 医院被判担责10%

时间:2015-08-14 11:23 作者:起跑线 点击:
导读:恩平一个婴儿,刚出生9小时后就匆匆离世,死因成为家属与医院争执的焦点,随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
  南都讯 恩平一个婴儿,刚出生9小时后就匆匆离世,死因成为家属与医院争执的焦点,随后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医院诊疗行为规范与婴儿死亡没有直接关系,但在新生儿出生后病情观察上存有疏漏,应承担相应责任。

  男婴出生急转儿科

  2013年12月3日,林女士入住恩平某医院产科待产。入院诊断脐带绕颈两周,胎膜早破,顺产可能会有危险。院方告知林女士及其丈夫余某情况后,二人仍坚持顺产。

  当天21时40分,林女士产下一足月男婴。22时15分,新生儿因“呼吸促伴肤色发绀35分钟”转入该院儿科。入院诊断为新生儿吸入性肺炎或是先天性心脏病,医院根据诊断采取了相应处理措施。4日4时30分,男婴病情恶化。6时30分,抢救无效,临床死亡。

  5日下午,林女士离开医院。双方因新生儿死亡原因及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林女士及其丈夫诉至法院,请求院方赔偿损失78万余元。

  家属医院各执一词

  家属方认为,医院诊疗不规范。主治医师在发现胎儿脐带绕颈后未尽相关诊疗义务,致使林女士选择顺产这一风险较高的生产方式,从而导致婴儿在生产过程中因缺氧、窒息吸入羊水后引发新生儿吸入性肺炎,对婴儿死亡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医院方认为,自身诊疗规范,救治行动不是直接引起男婴死亡的原因,不应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2014年1月,某大学法医鉴定,男婴符合因患羊水吸入性肺炎、肺不张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死亡。江门医学会于2014年7月鉴定,未发现医方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医疗护理规范的行为,医方产科、儿科的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患儿出生后不足10小时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医方的诊疗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判医院赔偿5万多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患儿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与医院的诊疗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在新生儿出生到转入儿科前35分钟内,其病情变化缺乏详细记录,存在不足。在新生儿出生后病情观察上存在疏漏,在患儿死亡后果中有轻微过错,酌定承担10 %的赔偿责任。

  林女士一方因本次损害造成的损失为714871.82元,医院应赔偿71487.18元,减除已支付相关费用19910元。另林女士仍欠1317.82元医药费未付,视为医院已支付。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键字:婴儿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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