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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生育津贴有哪些条件 满足4个条件即可

时间:2017-05-11 10:09 作者:小鑫 点击:
导读:很多准妈咪们都会很关心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领取生育津贴有哪些条件呢?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才有资格领取生育津贴。那么不懂的孕妈咪一起随小编去看看吧。

  很多准妈咪们都会很关心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领取生育津贴有哪些条件呢?因为按照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才有资格领取生育津贴。那么不懂的孕妈咪一起随小编去看看吧。

领取生育津贴有哪些条件

领取生育津贴有哪些条件

  领取生育津贴有哪些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备注:生育津贴要在生小孩后,五个月内办理

  生育津贴是如何计算的?

  生育津贴是根据生育当月单位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4再乘以享受津贴的天数计算出来的(生育津贴=生育当月单位平均缴费基数÷30.4×享受津贴天数)。

  需要注意的是:

  (1)生育津贴的基数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而是当月单位平均缴费基数;

  (2) 享受津贴的天数由下面的表格计算出来的。例如28岁的小张因难产进行剖腹产,生下一个男孩,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那么小张的生育津贴享受天数就是98+15+30=143天。

领取生育津贴有哪些条件

领取生育津贴有哪些条件

  妊娠时间 产假天数

  不满12周 15天

  12—16周 30天

  16—28周 42天

  满28周以上98天

  增加产假天数项目增加天数

  难产15天

  多胞胎 15天/人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14天

  晚育独生30天

  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产假后,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申领生育津贴。申领的生育津贴不是全部支付给女职工本人,因为单位已经支付了产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因此生育津贴将支付给单位。如生育津贴高于工资,单位应当将高出部分的“差额”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一样吗

  我国的生育津贴原称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通用术语衔接,1994年改称生育津贴。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生育津贴;而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仍按本人生育前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产假工资、形成了双轨制。

  女职工生育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生育期间的产假工资。

  200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后,企业只要按规定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后的法定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所以生育津贴实际上就是以前所说的产假工资。

  该办法规定了从业妇女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两项待遇,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是以本人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计发的,顺产一般为缴费基数×3个月,晚育、难产的还可另增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关键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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