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国家给予在职妊娠女性的一种权利,根据国家规定,职业女性怀孕后可享受一定的产假休息时间,并且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剥夺。晚婚晚育的则根据各地标准相应增假,部分地方可延长至4个月。下面一起来看看产假有哪些福利以及相关知识点。
产假有哪些福利
1.工作安排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工作,同时也不得要求其从事孕妇禁忌的劳动项目,不得延长劳动时间,必要时还需要减轻其劳动强度。另外,还规定女员工妊娠达到七个月以上则不能安排其进行夜班劳动,同时应安排一定的工作间休息时间。
2.产假时间
2014年最新产假规定,顺产单胎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产假,分别为产前15天,产后83天。难产或多胞胎增假半个月,多胞胎按胎儿个数增加,每多生一个增假半个月。晚婚晚育的则根据各地标准相应增假。
3.流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流产的女职工可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享受一定时间的产假。
4.哺乳假
幼儿未满一岁时,女性职工可享受每天两次、每次半小时的哺乳假,而且女性职工可根据具体情况合并使用哺乳假。
5.晚育产假
我国劳动法规定,晚育的女职工,可以获得延长产假的权利。
6.产前检查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怀孕的女性职工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而不能算作病假抑或缺勤。
7.丈夫护理假
丈夫的护理假根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来享受。
8.生育保险
·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是根据生育当月所在单位的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分娩的或者是七个月以上流产的,可享受上一年度所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25%的补助;难产的或者是多胞胎分娩的则可享受上一年度所在市职工平均月工资50%的福利。
·一次性补贴
在一级或二级医院分娩的女职工每人可一次性发放300元的补贴。此外,女职工分娩期间还可以根据所在地的具体规定享受生育就医手续、生育医疗费的生育保险。
延长产假的呼声
2011年11月12日国务院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就产假由原来的90天延长至98天等新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2012年4月1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该草案中提出了将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等新规定。
以上是我国在延长女性产假方面的一些进展,但是近些年来,要求延长产假的呼声依然很高。最近,甚至有人大代表提出将产假延长至三年的呼声,虽然三年的产假有些不现实,但是这样的呼声也从侧面反映出了大众对于延长产假的需要。延长产假是大势所趋,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但是在这条路上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女性应该如何维权
1.提出申诉
女性职工当产假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是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2.提请仲裁
女性合法产假受到侵犯时还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提醒广大女性,该途径维权有时间上的规定,需要自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向法院起诉
对于劳动监察部门处理结果和劳动仲裁部门仲裁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可以享受产假的人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所有女性职工在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的期间内,都享受产假的待遇。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对以往的有关规定做出了修正和更改,如以往的规定中提出,违反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的特殊规定,修正后的规定删除这一条款,提出不剥夺超生、未婚生育等女职工的产假权利,但是该规定指出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企业的女职工除外。